《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


      2020年5月7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修订之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环保部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在保证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调整申请类型的设置和申报数据的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调整了对测试机构的管理要求,良好实验室规范成为必须;聚焦环境风险防控,重点管控环境风险高的化学物质,如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健康危害大或者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较大风险的物质;优化登记后报告要求,仅限于收集掌握迫切所需要的信息;完善登记后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程序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要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第十一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并对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鼓励申请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数据。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信息保护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对已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
  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测试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的测试情况及条件进行监督抽查。
  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常规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规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拟申请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的评估,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分析,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论;
  (四)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测试报告和资料,应当满足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对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包括新化学物质在性能、环境友好性等方面是否较相同用途的在用化学物质具有相当或者明显优势的说明,充分论证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同一申请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一并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种物质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可以共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联合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个申请人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所申请物质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或者申请材料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存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暴露情况和环境风险;
  (五)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六)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适当;
  (七)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八)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四)新化学物质的累积环境风险;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以下简称常规登记证)。对高危害化学物质核发常规登记证,还应当符合申请活动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在登记申请过程中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要求,拒绝或者未在六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技术评审工作。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登记证类型;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三)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四)申请用途;
  (五)申请登记量;
  (六)活动类型;
  (七)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提交年度报告;
  (四)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一)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
  (二)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的;
  (三)拟变更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
  (四)拟变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第三十条  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证载明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对已取得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证明材料中应当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作出登记证变更决定。其中,对于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无法判断变更前后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的,不予批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下列化学物质,应当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一)高危害化学物质;
  (二)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化学物质,拟用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变更或者撤回登记证: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动的;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相抵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备  案
  第三十六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二)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前款规定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条  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登记的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新发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对环境风险可能持续增加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要求相关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进一步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组织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告。
  对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注明其允许用途。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规定除年度报告之外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条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五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正常申报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本办法生效前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实施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保护的,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或者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新化学物质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的,或者未提交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五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为新化学物质申请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测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测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接受该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风险,是指具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属性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废弃处置过程中进入或者可能进入环境后,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效应的程度和概率,不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
  (二)高危害化学物质,是指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同时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三)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有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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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北、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多地出现 居民被困和人员伤亡情况,全国各地救援力量迅速集结,驰 援防线救灾一线,全力投入防汛救灾工作。


喜迎国庆《全员读书,相伴成长》读书分享会

金秋送爽,万里河山披景秀,丹桂飘香,各族人民庆辉煌,我们迎来祖国72岁华诞,祖国,现代是跨世纪的新时代,祖国,现在是飞速成长的新一代。在全国人民喜迎祖国华诞之际,千一公司也迎来了辽宁千一首届(全员读书,相伴成长)读书分享会。 参加此次活动的领导嘉宾有:千一/长生公司幸福官董事长(王全新)长生公司幸福官(王洪梁),幸福官曹金玲,幸福部长吴建辉,幸福部长王蕊,千一公司幸福官(王智琴),幸福部长(张天龙),幸福部长(张玉彪)。 公司内部每天伴随着朗朗的读书声,开启美好一天的学习与工作;悦耳般的清脆声音,像跳动的音符,演奏出美丽的乐章;每一段的内容,字里行间都包含着深深的含义,读书使人收获知识和智慧,读书是一种快乐,是一种享受,更是一种极致。正所谓:腹有诗书气自华,最是书香能久远”。千一人在读书中学习与成长,不断精进与前行。 (图:能1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能力2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能力3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能力4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能力5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热情1+2组读书分享展示) (图:思维组读书分享展示) 是书籍的力量,让我们勇敢的大声说出来;是书籍的力量,让我们找到人生的目的和意义;是书籍的力量,让我们明白做人做事的原理原则,是书籍的力量,让我们找到了最纯洁的“心”。 (图:《全员读书,相伴成长》读书分享会——第三名) (图:《全员读书,相伴成长》读书分享会——第二名) (图:《全员读书,相伴成长》读书分享会——第一名) (图:全员集体朗读《活法》最后一章) 千一人共同祝愿:祖国,华夏中兴国泰民安,和谐社会岁岁好,科学发展日新月异,神州大地处处春。祖国生日快乐,繁荣昌盛,国泰民安!千一测评祝愿所有家人们,幸福安康!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


关于公开征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8/t20200817_793827.html


2020药典【一 ~ 四部】新增、变化大汇总

2020年版《中国药典》新增品种319种,修订3177种,不再收载10种,品种调整合并4种,共收载品种5911种。 一部中药收载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 在中药安全性控制方面,新版药典要求有效控制外源性污染物的影响,并有效控制内源性有毒成分对中药安全性产生的影响。 在中药有效性控制方面,要求强化标准的专属性和整体性,重点开展了基于中医临床疗效的生物评价和测定方法研究。 新增了药材:裸花紫珠。 新增制剂:116个,具体清单如下: (图片整理来源:蒲公英)   二部化学药收载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 在药品安全性控制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杂质和有关物质的分析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的应用,重点强化了对有毒有害杂质(特别是基因毒性杂质)的控制,加强了对药品安全性相关控制项目和限度标准的研究制定。 在药品有效性控制方面,要求将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成果体现在相关制剂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进一步完善了常规固体制剂溶出及释放度检测方法,且在整体质量控制方面进一步借鉴国际要求。 2020年版药典二部新增品种(117个),与一部新增品种居然一样!未收载品种(8个),名称变化的品种(5个)。具体清单如下: 未收载品种(8个) 本版药典(二部)未收载2015年版药典(二部)中的品种名单: 鱼肝油 重组人生长激素 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 重组人胰岛素 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 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 盐酸吡硫醇注射液 注射用盐酸吡硫醇   新增品种(117个)   本版药典(二部)新增品种名单:   1.注射用门冬氨酸鸟氨酸 2.马来酸氟伏沙明 3.马来酸氟伏沙明片 4.扎来普隆 5.乌苯美司片 6.丙戊酸钠缓释片(I) 7.丙泊酚乳状注射液(曾用名:丙泊酚注射液) 8.丙酸氟替卡松 9.左卡尼汀 10.左甲状腺素钠 11.左甲状腺素钠片 12.右佐匹克隆 13.右佐匹克隆片 14.卡培他滨 15.卡培他滨片 16.甲钴胺片 17.甲钴胺注射液 18.甲磺酸多沙唑嗪 19.甲磺酸多沙唑嗪片 20.甲磺酸多沙唑嗪胶囊 21.甲磺酸瑞波西汀 22.甲磺酸瑞波西汀片 23.甲磺酸瑞波西汀胶囊 24.兰索拉唑肠溶胶囊 25.矛头蝮蛇血凝酶(曾用名:蛇毒血凝酶、血凝酶) 26.注射用矛头蝮蛇血凝酶(曾用名:注射用蛇毒血凝酶、注射用血凝酶) 27.地红霉素肠溶片 28.地红霉素肠溶胶囊 29.西尼地平胶囊 30.西吡氯铵 31.西吡氯铵含漱液 32.西咪替丁注射液 33.西洛他唑片 34.托拉塞米 35.托拉塞米片 36.托拉塞米胶囊 37.注射用托拉塞米 38.吗替麦考酚酯分散片 39.伏格列波糖 40.伏格列波糖片 41.伏格列波糖胶囊 42.米氮平 43.米氮平片 44.那他霉素 45.那他霉素滴眼液 46.坎地沙坦酯片 47.克霉唑阴道膨胀栓[曾用名:克霉唑栓(指含膨胀棉条的克霉唑栓)] 48.更昔洛韦胶囊 49.来曲唑 50.来曲唑片 51.吲哚美辛片 52.佐米曲普坦分散片 53.阿托伐他汀钙 54.阿利沙坦酯 55.阿利沙坦酯片 56.阿那曲唑片 57.苯磺酸左氨氯地平 58.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 59.拉西地平 60.拉西地平片 61.依巴斯汀 62.依巴斯汀片 63.草酸艾司西酞普兰 64.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65.枸橼酸坦度螺酮 66.枸橼酸坦度螺酮胶囊 67.抗凝血用枸橼酸钠溶液[曾用名:(1)输血用枸橼酸钠注射液(适应症为仅用于单采原料血浆的体外抗凝血)K2)枸橼酸钠抗凝剂] 68.枸橡酸钾颗粒 69.氟尿苷(曾用名:氟脲苷) 70.复方氨基酸(15)双肽(2)注射液 71.美司钠 72.美司钠注射液 73.盐酸乙哌立松 74.盐酸乙哌立松片 75.盐酸左布比卡因 76.盐酸左布比卡因注射液 77.盐酸托烷司琼片 78.盐酸托烷司琼胶囊 79.盐酸曲普利啶 80.盐酸伊达比星 81.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 82.盐酸奈福泮胶囊 83.盐酸度洛西汀 84.盐酸度洛西汀肠溶片 85.盐酸度洛西汀肠溶胶囊 86.盐酸羟甲唑啉 87.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 88.盐酸羟甲唑啉喷鼻液 89.盐酸羟苄唑 90.盐酸羟苄唑滴眼液(曾用名:羟苄唑滴眼液) 91.盐酸奥布卡因 92.盐酸奥布卡因滴眼液 93.氨糖美辛肠溶片 94.氨糖美辛肠溶胶囊 95.脂肪乳注射液(C14~24)(曾用名:脂肪乳注射液) 96.酒石酸溴莫尼定 97.酒石酸溴莫尼定滴眼液 98.酚磺乙胺 99.注射用酚磺乙胺 100.铝碳酸镁 101.铝碳酸镁咀嚼片 102.葡萄糖酸钙氯化钠注射液 103.硝酸益康唑阴道膨胀栓[曾用名:硝酸益康唑栓(指含膨胀棉条的硝酸益康唑栓)] 104.氯沙坦钾 105.氯沙坦钾片 106.氯沙坦钾胶囊 107.酮咯酸氨丁三醇 108.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 109.腺苷 110.腺苷注射液[曾用名:腺苷注射液(供诊断用)] 111.去氨加压素片(曾用名:醋酸去氨加压素片) 112.注射用去氨加压素(曾用名:注射用醋酸去氨加压素) 113.磷酸氟达拉滨 114.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 115.磷酸腺嘌呤(曾用名:维生素b4) 116.磷酸腺嘌呤片(曾用名:维生B4片) 117.碘帕醇注射液 三部生物制品收载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生物制品通则2个、总论4个。 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生物制品全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补充完善生物检测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技术指南,完善品种收载类别,加快我国近年来批准上市的、成熟的疫苗及治疗性生物药的收载。 新增品种名单 预防类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 黄热减毒活疫苗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 口服I型III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治疗类 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F(ab')2 人凝血酶 人干扰素α2b阴道泡腾片 外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 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50R) 甘精胰岛素 甘精胰岛素注射液 赖脯胰岛素 赖脯胰岛素注射液 治疗用卡介苗   体外诊断类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核酸检测试剂盒 二部转三部品种 人胰岛素 人胰岛素注射液 精蛋白人胰岛素注射液 注射用人生长激素 本版药典(三部)采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 与原通用名称对照 本版药典通用名称 2015年版通用名称 注射用人促红素 注射用重组人促红素(CHO细胞) 人促红素注射液 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CHO细胞) 注射用人干扰素αlb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1b 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 重组人干扰素α1b注射液 人干扰素α1b滴眼液 重组人干扰素α1b滴眼液 注射用人干扰素α2α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α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α(酵母) 人干扰素α2α注射液 重组人干扰素α2α注射液 人干扰素α2α栓 重组人干扰素α2α栓 注射用人干扰素a2b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  (酵母)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  (假单胞菌) 人干扰素α2b 注射液 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液 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液(假单胞菌) 人干扰素α2b 滴眼液 重组人干扰素α2b滴眼液 人干扰素α2b 栓 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 人干扰素α2b 乳膏 重组人干扰素α2b乳膏 人干扰素α2b 凝胶 重组人干扰素α2b凝胶 人干扰素α2b 喷雾剂 重组人干扰素α2b 喷雾剂(假单胞菌) 人干扰素α2b 软膏 重组人干扰素α2b 软膏(假单胞菌) 注射用人干扰素γ  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γ 注射用人白介素-2 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 人白介素-2注射液 重组人白介素-2注射液 注射用人白介素-2 (I) 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 (I) 注射用人白介素-11 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  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 (酵母) 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 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外用溶液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外用溶液 外用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外用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 本版药典通用名称 2015年版通用名称 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 外用人表皮生长因子 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 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I)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I) 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酵母) 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酵母) 人胰岛素 重组人胰岛素 人胰岛素注射液


QC值得保存的关于实验室仪器的原理动图

  文章导读目录 1.紫外分光光谱UV 2.红外吸收光谱法IR 3.核磁共振波谱法NMR 4.质谱分析法MS 5.气相色谱法GC 6.凝胶色谱法GPC 7.热重法TG 8.静态热-力分析TMA 9.透射电子显微技术TEM 10.扫描电子显微技术SEM 11.原子力显微镜AFM 12.扫描隧道显微镜STM 13.原子吸收光谱AAS 14.电感耦合高频等离子体ICP 15.X射线衍射XRD 16.纳米颗粒追踪表征 1.紫外分光光谱UV 分析原理:吸收紫外光能量,引起分子中电子能级的跃迁 谱图的表示方法:相对吸收光能量随吸收光波长的变化 提供的信息:吸收峰的位置、强度和形状,提供分子中不同电子结构的信息 物质分子吸收一定的波长的紫外光时,分子中的价电子从低能级跃迁到高能级而产生的吸收光谱较紫外光谱。紫光吸收光谱主要用于测定共轭分子、组分及平衡常数。 光线传输 光衍射 探测   数据输出 2.红外吸收光谱法IR 分析原理:吸收红外光能量,引起具有偶极矩变化的分子的振动、转动能级跃迁 谱图的表示方法:相对透射光能量随透射光频率变化 提供的信息:峰的位置、强度和形状,提供功能团或化学键的特征振动频率 红外光谱测试 红外光谱的特征吸收峰对应分子基团,因此可以根据红外光谱推断出分子结构式。 以下是甲醇红外光谱分析过程: 甲醇红外光谱结构分析过程 3.核磁共振波谱法NMR 分析原理:在外磁场中,具有核磁矩的原子核,吸收射频能量,产生核自旋能级的跃迁 谱图的表示方法:吸收光能量随化学位移的变化 提供的信息:峰的化学位移、强度、裂分数和偶合常数,提供核的数目、所处化学环境和几何构型的信息   NMR结构 进样 样品在磁场中 当外加射频场的频率与原子核自旋进动的频率相同时,射频场的能量才能被有效地吸收,因此对于给定的原子核,在给定的外加磁场中,只能吸收特定频率射频场提供的能量,由此形成核磁共振信号。 核磁共振及数据输出 4.质谱分析法MS 分析原理:分子在真空中被电子轰击,形成离子,通过电磁场按不同m/e的变化 提供的信息:分子离子及碎片离子的质量数及其相对峰度,提供分子量,元素组成及结构的信息 FT-ICR质谱仪工作过程: 离子产生 离子收集 离子传输 FT-ICR质谱的分析器是一个具有均匀(超导)磁场的空腔,离子在垂直于磁场的圆形轨道上作回旋运动,回旋频率仅与磁场强度和离子的质荷比有关,因此可以分离不同质荷比的离子,并得到质荷比相关的图谱。 离子回旋运动 傅立叶变换 5.气相色谱法GC 分析原理:样品中各组分在流动相和固定相之间,由于分配系数不同而分离 谱图的表示方法:柱后流出物浓度随保留值的变化 提供的信息:峰的保留值与组分热力学参数有关,是定性依据 气相色谱仪检测流程: 气相色谱仪,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载气、色谱柱、检测器。每一模块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注射器 色谱柱 检测器 6.凝胶色谱法GPC 分析原理:样品通过凝胶柱时,按分子的流体力学体积不同进行分离,大分子先流出 谱图的表示方法:柱后流出物浓度随保留值的变化 提供的信息:高聚物的平均分子量及其分布 根据所用凝胶的性质,可以分为使用水溶液的凝胶过滤色谱法(GFC)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凝胶渗透色谱法(GPC)。 只依据尺寸大小分离,大组分最先被洗提出 色谱固定相是多孔性凝胶,只有直径小于孔径的组分可以进入凝胶孔道。大组分不能进入凝胶孔洞而被排阻,只能沿着凝胶粒子之间的空隙通过,因而最大的组分最先被洗提出来。 直径小于孔径的组分进入凝胶孔道 小组分可进入大部分凝胶孔洞,在色谱柱中滞留时间长,会更慢被洗提出来。溶剂分子因体积最小,可进入所有凝胶孔洞,因而是最后从色谱柱中洗提出。这也是与其他色谱法最大的不同。 依据尺寸差异,样品组分分离 体积排阻色谱法适用于对未知样品的探索分离。凝胶过滤色谱适于分析水溶液中的多肽、蛋白质、生物酶等生物分子;凝胶渗透色谱主要用于高聚物(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分子量测定。 7.热重法TG 分析原理:在控温环境中,样品重量随温度或时间变化 谱图的表示方法:样品的重量分数随温度或时间的变化曲线 提供的信息:曲线陡降处为样品失重区,平台区为样品的热稳定区 自动进样过程 热重分析过程 8.静态热-力分析TMA 分析原理:样品在恒力作用下产生的形变随温度或时间变化 谱图的表示方法:样品形变值随温度或时间变化曲线 提供的信息:热转变温度和力学状态 TMA进样及分析 9.透射电子显微技术TEM 分析原理:高能电子束穿透试样时发生散射、吸收、干涉和衍射,使得在相平面形成衬度,显示出图象 谱图的表示方法:质厚衬度象、明场衍衬象、暗场衍衬象、晶格条纹象、和分子象 提供的信息:晶体形貌、分子量分布、微孔尺寸分布、多相结构和晶格与缺陷等 TEM工作图 TEM成像过程 STEM成像不同于平行电子束的TEM,它是利用聚集的电子束在样品上扫描来完成的,与SEM不同之处在于探测器置于试样下方,探测器接收透射电子束流或弹性散射电子束流,经放大后在荧光屏上显示出明场像和暗场像。 STEM分析图 入射电子束照射试样表面发生弹性散射,一部分电子所损失能量值是样品中某个元素的特征值,由此获得能量损失谱(EELS),利用EELS可以对薄试样微区元素组成、化学键及电子结构等进行分析。 EELS原理图 10.扫描电子显微技术SEM 分析原理:用电子技术检测高能电子束与样品作用时产生二次电子、背散射电子、吸收电子、X射线等并放大成象 谱图的表示方法:背散射象、二次电子象、吸收电流象、元素的线分布和面分布等 提供的信息:断口形貌、表面显微结构、薄膜内部的显微结构、微区元素分析与定量元素分析等 SEM工作图 入射电子与样品中原子的价电子发生非弹性散射作用而损失的那部分能量(30~50eV)激发核外电子脱离原子,能量大于材料逸出功的价电子从样品表面逸出成为真空中的自由电子,此即二次电子。 电子发射图 二次电子探测图 二次电子试样表面状态非常敏感,能有效显示试样表面的微观形貌,分辨率可达5~10nm。 二次电子扫描成像 入射电子达到离核很近的地方被反射,没有能量损失;既包括与原子核作用而形成的弹性背散射电子,又包括与样品核外电子作用而形成的非弹性背散射电子。 背散射电子探测图 用背反射信号进行形貌分析时,其分辨率远比二次电子低。可根据背散射电子像的亮暗程度,判别出相应区域的原子序数的相对大小,由此可对金属及其合金的显微组织进行成分分析。 EBSD成像过程 11.原子力显微镜AFM 分析原理:将一个对微弱力极敏感的微悬臂一端固定,另一端有一微小的针尖,由于针尖尖端原子与样品表面原子间存在极微弱的作用力,通过在扫描时控制这种力的恒定,带有针尖的微悬臂将在垂直于样品的表面方向起伏运动。从而可以获得样品表面形貌的信息 谱图的表示方法:微悬臂对应于扫描各点的位置变化 提供的信息:样品表面形貌的信息 AFM原理:针尖与表面原子相互作用 AFM的扫描模式有接触模式和非接触模式,接触式利用原子之间的排斥力的变化而产生样品表面轮廓;非接触式利用原子之间的吸引力的变化而产生样品表面轮廓。 接触模式 12.扫描隧道显微镜STM 分析原理:隧道电流强度对针尖和样品之间的距离有着指数依赖关系,根据隧道电流的变化,我们可以得到样品表面微小的起伏变化信息,如果同时对x-y方向进行扫描,就可以直接得到三维的样品表面形貌图,这就是扫描隧道显微镜的工作原理。 谱图的表示方法:探针随样品表面形貌变化而引起隧道电流的波动 提供的信息:软件处理后可输出三维的样品表面形貌图 探针 隧道电流对针尖与样品表面之间的距离极为敏感,距离减小0.1nm,隧道电流就会增加一个数量级。 隧道电流 针尖在样品表面扫描时,即使表面只有原子尺度的起伏,也将通过隧道电流显示出来,再利用计算机的测量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将得到的信息处理成为三维图像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13.原子吸收光谱AAS 分析原理:通过原子化器将待测试样原子化,待测原子吸收待测元素空心阴极灯的光,从而使用检测器检测到的能量变低,从而得到吸光度。吸光度与待测元素的浓度成正比。 待测试样原子化 原子吸收及鉴定 14.电感耦合高频等离子体ICP 分析原理:利用氩等离子体产生的高温使用试样完全分解形成激发态的原子和离子,由于激发态的原子和离子不稳定,外层电子会从激发态向低的能级跃迁,因此发射出特征的谱线。通过光栅等分光后,利用检测器检测特定波长的强度,光的强度与待测元素浓度成正比。 Icp设备构造 形成激发态的原子和离子 检测器检测 15.X射线衍射XRD 分析原理:X射线是原子内层电子在高速运动电子的轰击下跃迁而产生的光辐射,主要有连续X射线和特征X射线两种。晶体可被用作X光的光栅,这些很大数目的原子或离子/分子所产生的相干散射将会发生光的干涉作用,从而影响散射的X射线的强度增强或减弱。由于大量原子散射波的叠加,互相干涉而产生最大强度的光束称为X射线的衍射线。 满足衍射条件,可应用布拉格公式:2dsinθ=λ 应用已知波长的X射线来测量θ角,从而计算出晶面间距d,这是用于X射线结构分析;另一个是应用已知d的晶体来测量θ角,从而计算出特征X射线的波长,进而可在已有资料查出试样中所含的元素。 以下是使用XRD确定未知晶体结构分析过程: XRD确定未知晶体结构分析过程 16.纳米颗粒追踪表征 分析原理:纳米颗粒追踪分析技术, 利用光散射原理,不同粒径颗粒的散射光成像在CCD上的亮度和光斑大小不一样,依此来确定粒径尺寸; 合适浓度的样品均质分散在液体中可以得出粒径尺寸分布和颗粒浓度信息, 准确度非常高。 不同粒径颗粒的散射光成像在CCD 实际样品测试效果